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思考,第1张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思考,第2张

可以说,从业主指定、招标谈判、邀请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开招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因此,招投标法一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然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和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简要概括:招投标的主要参与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招投标主管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规避招投标。主要手段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例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小项目或分期实施,使其达不到法定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或者只对主体工程等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二是排除竞争,请人主动。想尽一切办法找借口公开招标,或者减少公开招标公告的公开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既排除潜在投标人,又达到默认团队中标的目的。三是显示倾向,量身定做竞价。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介绍项目建设单位,幕后指挥操纵招标代理机构,使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不得不暗中操作,采取诸如增加参与投标的具体条件或给予加分、故意向他们透露标底等措施。,让“钦点”单位如愿以偿。四是“穿衣打扮,集体决策”。比如借口时间紧迫,将工程定义为“礼品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强制性工程。以行政会议、党委会或联席会议形式确定施工单位,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规避招标。第五,李代桃僵,“借壳上市”。由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工程没有纳入公开招标范围,一些施工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伙等形式由外资(民营)企业出面。,然后在项目完成后以某种形式“购买”它们,从而规避项目招标。

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主要手段有:一、诈骗。如优质企业,伪造其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验等。赢得竞标。比如今年5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东阳某公司弄虚作假中标。该公司在曲江区某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中,为提高评标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买贿赂。包括买通建设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并合谋中标。三是竞价、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个投标人,几个合伙人,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第四,转包和分包牟利。有些企业中标后会转包工程,收取管理费或者赚取差价,甚至一级企业中标,但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比如今年公开招标的曲江区某学校教学楼工程,由一家一级企业中标。经过多次分包,实际承包人只是一个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之前的分包企业签订简单协议。该工程因农民工工资纠纷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发现存在转包问题,但转包承包商早已潜逃。五是阴阳合同。先用低报价中标,然后想尽一切办法(如行贿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追加预算。比如,我市郊区某村仓储工程,投标价只有1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合同价300多万元。项目经理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招标代理方面,主要是“中介失灵”的问题。一些招标机构恶性竞争,逐利,或只听从建设单位领导的意见,或与投标单位串通。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

在招标监督员和监理单位中,主要问题是缺乏管理监督。招标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责监督监管的行政部门人手不足、力量不足,存在失职、缺位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

第一,高利润回报和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承包利润比较高,所以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贿赂等非法手段“攻关”,以争取更多的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大部分违法招标行为规定了“废标”的处罚,但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目前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大多只是罚款。http://blog.mypm.net

二是招投标业务快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公开招标的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操作上存在很多漏洞和困难。

第三,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结果就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的非法交易是隐蔽的,往往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很难被抓到。即使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异常行为,也很容易被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所搪塞。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管机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很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漏洞很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案件主要靠“分赃不均”的“内斗”指控。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招标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二是着力提高招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完善招投标处罚激励机制。三是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第四,完善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强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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