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造价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张

造价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张

1.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筑安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管理项目施工。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委派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介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本协议是施工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补充或取消部分外,双方必须履行。通用性强,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通用条款和条件共有11个部分和47个条款。
3。建造合同的选择。规模和建设周期;2.项目竞赛;3.项目的复杂性;4、单项工程是否明确;5.准备时间的长短;
4。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项目报价或预算。
双方就项目的协商和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工作、工程师的产生和权限、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责任
6。施工合同关于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的规定和内容
6.1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对于成组分期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和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分别报送工程师。
6.1.2开工和延期开工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果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他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交延误的原因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商。如果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6.1.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期可以顺延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和回复。如果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视为报告要求已得到确认。
6.1.4施工质量和检验
6.1.4.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1.4.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6.1.4.3如果复检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必须在验收开始前24小时向承包商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如果工程师未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6.1.4.4调试设备安装工程应组织调试。试运行内容应与承包商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6.1.4.5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买方应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6.1.5合同价款及支付
6.1.5.1施工合同价款及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是根据有关规定及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于支付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总价款。合同价格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确定。合同价格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约定: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报酬合同。
6.1.5.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建设项目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设(包括水、电、暖、环卫等)的30%。)项目工作量。
6.1.5.3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测量。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商将为测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与计量,发包人自行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6.1.5.4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双方确认计量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发包人为工程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约定时间扣除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定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和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7。竣工验收和结算。
7.1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及双方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7.2竣工结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8。质量保修
8.1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规定期限内。
8.2为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保修金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格的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及时结算并返还(如有)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承包人。
9。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2。专利技术和特殊技术。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保险。履约保证。工程分包。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0.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2)不可抗力。(3)一方违约。
10.2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在通知发出前7日通知对方。通知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处理。
10.3合同终止后的后处理
合同终止后,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仍然有效。
11。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违约责任
(1)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三)未按时支付结算价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12。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请求合同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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