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与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与工程造价管理,第1张

建设工程交易与工程造价管理,第2张

自1984年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面对重重阻碍,克服种种困难,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建筑市场机制不完善、主体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标底的不合理性。标底反映建筑产品的合理价格,其编制依据应是国家现行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目前,一些项目建设资金短缺或不到位,一些业主采取降低项目类别、优质低价、无风险系数包干价等不合理措施,导致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二是投标报价不规范。目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为了承接施工任务,施工企业除了接受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外,有时还不得不主动提出优惠的让步条件,使得建筑产品本已微薄的利润雪上加霜。

第三,工期不合理。在招投标中,一些业主不顾国家工期定额的相关规定,盲目追求工期的提前。众所周知,每个建设项目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工期。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人为地盲目缩短工期,工程质量就得不到保证,安全事故就会频繁发生。

第四,合同不严肃。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随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不顾国家的明文规定,以压低价格、以资垫资的合同作为承揽工程的竞争手段,导致工程开工前存在工程质量差、工期延误的隐患。

为了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建安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应有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直接参与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活动。

首先是客观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经从单一的定额管理发展到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众所周知,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而提高投资和经济效益。

其次,公平。这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定位决定的。如前所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的计价依据,第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二,要尊重客观现实,做到“一手养两家”。这就是公平所在。
第三是必要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工程招标活动时,特别是在审查标底时,能不断发现定额标准中不合理和缺失的项目,并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这为工程定额标准不断适应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施工合同的审查和签证,促进工程合同价格趋于公平合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的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二是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改造合同的能力;三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中标条件;第四,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第五,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6.合同双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是否具备所要求的条件;7.合同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的确定等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相关具体业务工作,有利于建设市场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有利于建筑业的振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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