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第1张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第一种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就是法律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3种:

1、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还有一种长期诉讼时效为《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此种情形诉讼时效为3年。

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民事纠纷的处理中,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毕竟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当事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只能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也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需要另一方提出时效抗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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