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第1张

最高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ArticleTitle},第2张

一、最高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这一特别法调整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要件

1、须有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当中特有的制度。因此,必须存在某项房屋租赁合同,才谈得上“买卖不破租赁”。

2、须房屋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买卖不破租赁”仅就承租人而言,而对于买卖关系而言,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给付不能或权利瑕疵担保问题,这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无关。

3、须房屋被买卖。即发生了以租赁房屋为标的的买卖,该房的所有权由出卖人亦即出租人移转到买受人手里。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之后使用权不受到影响,也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在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动之前的租赁行为在产权发生变动之后依然有效,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是不适用这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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