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下发的告知书、通知书是否可诉?
一、征地拆迁中下发的告知书、通知书是否可诉?
针对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有的可以行政复议有的可以行政诉讼,也有的可以申请裁决,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法来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方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告知书等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主要是看告知书和通知书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看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该依法受理。
二、征地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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