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抚养孩子有规定吗
一、祖父母抚养孩子有规定吗?
1、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所以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祖父母也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经济能力;
(2)父母必须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等等);
(3)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传统观念中,父母帮子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一些父母开始挑战传统观念,要求子女支付工资,父母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合法合理?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近,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张某某夫妻二人诉被告李某某(儿子)、王某某(儿媳)追索抚养费一案。本案中的父母为维护李某某对其孩子的抚养权,在其两人外出打工期间,代为抚养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父母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抚养费。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李某、张某某抚养费20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通常我们理解,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祖父母,和孙子女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自愿行为,也符合中国的传统,其主张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但目前一些父母拒绝做子女的“免费保姆”。实际上折射出社会经济关系,养老机制的改变,现在很多父母有了养老保险,不再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不愿再免费帮子女带孩子,这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子女将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的行为具有委托抚养的性质,且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基于一种亲权,虽然在抚养过程中花费了一些费用,但抚养孙子女的同时,祖父母相应获取了一种亲权权益,这种利益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如果父母死亡的话,那么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就是孙子女法定的监护人承担起他们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还健在的话祖父母想要抚养孙子女的话,需要是父母没有养能力,并且祖父母或者这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即可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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