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择一重罪处罚吗

生产销售假药择一重罪处罚吗,第1张

一、生产销售假药择一重罪处罚吗?

生产销售假药并不是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本身就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重罪处罚。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

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3、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

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

8、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

9、抢夺最,因用力过重致使被害人摔伤的——仍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择一重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11、受贿罪,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1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上没有生产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本身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只有销售假药的话,也是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来处罚的。择一重罪处罚和数罪并罚有着鲜明的区别,因为数罪并罚是同时确立了好几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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