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的债权人的名字没有债务人的名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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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条写的债权人的名字没有债务人的名字有效吗?

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没名字仅仅一张欠条,不能成为两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充分证据。但并不能必然推出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结论。

如果能找到其他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以证实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同样也受法律保护。

比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欠条上是否有他本人的指印、以及欠条内容的文字是否他本人书写、你有否与欠条数额相一致的银行取款记录或者债务人是否有同样数额的支出记录,需要你自己搜集证据。

结合全部相关证据,如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证实你们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从而实现的债权。

二、债权人向他人借款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

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帐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

欠条作为欠款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欠款凭证,可以作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实现的一种证据,但是要注意的是,债权权人在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时,一张欠条并不能够独立的证明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有其它的证据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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