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认定申请、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材料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如下是:
(一)员工这一次所受工伤的一个相关的认定申请表;
(二)员工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包括了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的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员工应该给出于工伤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由于长期工作所产生的职业病的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一份关于职业病诊断的相关的鉴定书)。
在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上面应该要写清楚这一次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时间、地具体点、发生的原因以及这个员工所受伤害的程度等等着一些基本情况。
假如员工所提供的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是不够完整的,相关的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应该通过书面的形式一次性的通知这个工伤认定的申请人还需要再进行补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的要求将所需正材料全部补齐之后,主管社会保险的相关的行政部门应该进行受理。作出是不是工伤这一个认定的判断是需要通过有关的司法机关或者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对于这一起事件的结论来作为依据的,在有关的司法机关或者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做出结论的这一段时间里面,作出相关的工伤认定判断的时间期限应该进行中止。
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认定条件的证据,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个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包括银行卡、工资条,用人单位发放的可以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工作纪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职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须提供一种材料,供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巧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
虽然通常情形下,只有认定者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才会受理工伤认定的请求。但是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若是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有其他的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此时认定机构也是需要限期得到认定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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