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刑事案件的误工费要怎么赔偿
虽然我们都能听说过,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一些相关举措,但是有些人可能还是要了解,对于刑事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那么死亡刑事案件的误工费要怎么赔偿,根据有关的规定,刑事案件中,误工费导致人死亡的,应该按照一定的财产标准来进行赔偿。
一、死亡刑事案件的误工费的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类型就是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机动车主通常都有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险种,因此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保险理赔的问题。在现实中,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人的期待、“要价”又过高,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赔偿,结果使被害方得不到任何赔偿,这种情况在严重犯罪中尤为普遍。基于此,修正后刑诉法只判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合理费用,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嫌犯通常不需批准此外,新刑诉法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此外,新刑诉法还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死亡刑事案件的误工费该怎样实施
原则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三、死亡刑事案件的误工费其他内容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能够获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因此,对于该类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我们不仅能够知道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其实更多的应该了解到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的标准,尤其是应该提醒那些对于误工费的保障并不是特别全面的,更应该时刻警惕自身的权益不受伤害,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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