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第1张

在《民法典》中有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在债权人债务期限满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保证人需要承担债权人未履行的责任。若是在保证期内,债权人做过保证不必保证人偿还其债务的话,保证人则不用负责任。

具体来说若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超过期限的话,法律将不给予任何的保护措施。在民法理论中存在除斥期间,也就是保证期间,指的是权利人仍然享有实际的权利,若是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实际上的权利将会被失去。

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又有很大的差别:

1.首先是结果有很大的差别。超过期限的诉求,法律不予任何保护措施;

2.其次是其所具有的约定性和法定性,也是保证期间所具有的,但是诉讼时效由于是法定的,因此不能够进行约定。如果最后的保证期间是法定的,那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当时的情况下约定并不明确或者没有进行约定。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属于强制性的。在相关的规定中,若是在诉讼期间先放弃诉讼的一方,法院不予支持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也不能够妨碍其适用情况,否则所做的约定视为无效约定。

3.最后,保证是不变的,诉讼是可变的,根据除斥期间的论证,权利人在超过保证期间的规定后,行使的权利将消失殆尽。而设立其的目的是使权利的行使归于确定性,使权利人能够及时行使权力,也是稳定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而诉讼是可以随时终止的。保证期间要求权利人在相应的期限之内对权利进行行使,增加了权利人的责任。而在现实中,大部分的权利人由于对法律理解的疏忽而导致发生一些与权利有关的案件。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双方在进行约定的时候必须目的明确。合同的保证期间若是与债务履行的期限一样,那么是被视为没有约定的,且保证期间必须在债务期满的六个月之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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