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确认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认定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法院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中断诉讼时效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适用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进行此事,所以,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对案件审查,如果可以适用,那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能更好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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