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约赔偿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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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解约员工,若员工要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继续任用该员工。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劳动的,该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不少于工作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同样的,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如果是劳动者在违约的情况下,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并解除了合同,并且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受到了经济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劳动者依法赔偿该单位。

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工作时间大于等于一年,那么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六个月以及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此时时间相当于一年。如果未满一年,那么单位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若劳动者每个月所获得的工资远远超过该直辖市官方统计的年度职员月工资的,按规定达到了三倍时,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市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赔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偿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话,并且不同意支付劳动者加班的报酬时,该用人单位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也要赔偿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

三、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若劳动者,若劳动者生病或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时,如果经过委员会的鉴定与确认不能够再参与该用人单位的工作而不得不接触劳动合同的,必须要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用,如果劳动者患重病,如癌症,艾滋病的情况,单位需发更多的医疗补助费,增长的部分应高于医疗补助费的五成,绝症的情况费用应超过10成。

四、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入职一个月以就要与其签订老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不能够胜任所在职务,出现重大患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因工负伤,签订条约后客观条件发生了变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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