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吗?

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吗?,第1张

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吗?,{ArticleTitle},第2张

一、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吗?

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补充的次数是多少?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对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够进行最终的判决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到下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审理,限制次数为两次,因此标题中所提到的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审理时完全合理的,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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