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里大致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被整体转让后,那么该企业应该被看作是被新企业所取代,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义务去偿还原来企业的债务。另外的一种意见是个人独资企业应该为原来的企业偿还承担偿还的责任。
而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从一方面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以及法人,这三种人是各不相同的。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经认同其财产以及人格都是具有独立性的,并且当原企业转变成个人独资企业时,原企业的债务仍然是具有延续性的,因此,就算原企业的名字以及投资人的名字发生改变从而变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仍然要在企业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另一个方面看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之中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规定,只需要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变更投资人的姓名,而且不需要去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以及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已经不包括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的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的法定事项中了。这一现象依然表示着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一定延续性的,不会随着投资人姓名的变更而改变的。
再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之中的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偿还的能力,并且该债务过于巨大,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一时还清,那么投资人应该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很明显,这一则表示了,投资人所以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且采取补充主义,必须由其偿还。之前所谈到的投资人,包括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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