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抗诉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抗诉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特殊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证据”是指什么?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很多人容易误会刑诉活动当中抗诉或申诉,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庭作出判决结果以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刑事法庭的这种判决结果的一种监督的形式,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审判的这种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刑事法庭审判过程当中的一些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抗诉改变当前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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