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说到内部承包合同,不少人可能会想到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也并非建筑企业特有。一般是企业与内部员工签订合同,从企业内部确认双方的权责义务,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深化了企业改革,那这样的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如何,法律上认不认可呢。
内部承包合同,首先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离婚协议等是不一样的,只是针对的是企业内部承包这样的一个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为了明确企业与内部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者在合同约定区间内自负盈亏。这样的模式,其实改革开放后部分企业所采用的。
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的特点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分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使得承包者部分拥有企业财产的管理权而并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企业把经营任务交由内部人员,也就是内部承包人员来完成,而并非企业外部人员。三是企业内部承包人员自负盈亏,承包者以自己的方式进行企业经营业务。四是企业和内部承包者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是通过这样的合同形式来约定的,并非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然而,我国的法律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条款条文认定内部承包关系,更不用说内部承包合同了。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但这不能说全部的内部承包合同就都不存在法律效力,只是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准确判断适用于哪一部具体的法律。现在就内部承包合同的适用法律,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这是劳动关系,认为这是企业内部因为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生产责任制,签订合同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企业和内部承包人仍然只是管理者和下属的角色,二者并非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进行解决。而另一种观点相反,认为即便企业和内部承包人分别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角色,但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合同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发生纠纷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就现实来看,内部承包合同的纠纷会倾向于以合同法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内部承包合同的特性,内部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企业内部承包者是自负盈亏,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承包业务的经营。而劳动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明确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为公司工作进而获得工资报酬,劳动者与单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来源于帮公司工作。而内部承包是自负盈亏,而不是公司作为一个管理者给内部承包人发放工资或者解决资金问题。因而内部承包合同更多的是属于合同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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