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监护权确定的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离婚子女监护权确定的原则主要是什么?
1、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这其中,“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确立了以子女年龄(哺乳期)作为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原则。在这里,哺乳期的长短,法律上虽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规定可以确定哺乳期是指孩子出生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
二、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既然是要对抚养权的判决作出归属的,那就不能只考虑父亲或者母亲个人的意愿,法庭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来综合考虑两个人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或者是母亲都是法庭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的,而失去抚养权并不代表着监护权就自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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