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男方债务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离婚协议男方债务是否应该共同偿还?,第1张

离婚协议男方债务是否应该共同偿还?,{ArticleTitle},第2张

一、离婚协议男方债务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由于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就算是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确确实实这是你们在婚内的共同债务,那么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债主同意了,那么就成立,如果不同意,那么他还是可以同时对你们双方进行追债的。

离婚协议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的效力只在你们双方之间有效,对协议外的第三人无效,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律师可以找你。

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就是个人债务,无需承担,如果能够证明,那就要承担,你承担之后可以向男方追偿。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的,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离婚后,债务刚如何确定责任方,则需要依据债务的类型进行判定,如果是婚后且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无法说明是否是公用的,则为某一方的债务,则债主则需要找某一方进行赔偿债务即可,另一方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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