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不审查吗?
一、恶意抢注商标不审查吗?
商标形式审查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审查意见书是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规定的可能性的情形,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经补充说明/修正后符合法定例外规定的,准予初步审定。审查意见书适用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等情形。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中主要围绕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会通过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等方式来排查恶意抢注行为。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避免,如果恶意注册成功,受到侵权的一方也可以提出撤销商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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