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方式和权利区别是什么?

探视权方式和权利区别是什么?,第1张

探视权方式和权利区别是什么?,{ArticleTitle},第2张

一、探视权方式和权利区别是什么?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就这两种探望方式而言,在探望性探望的情形下,子女没有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且方式相对灵活,但时间较短,加之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不少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亦不愿意再有更多接触,因此探望性探望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而在逗留性探望的情形下,子女脱离了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范围,实际上是由非直接抚养方即探望权人在探望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长,且此情形下已经离婚的父母双方亦无须有过多接触(一般只是在子女交接时有短时间的接触),因此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法院判定,一般都会选择逗留性探望而不是探望性探望。

二、法院如何对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它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望权人难以真正行使该权利。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另外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主文中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确定得过细,例如确定为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等。因为这种过于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造成探望权人的权利无法真正实现,这不仅会降低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同时更是加大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做出安排,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也不要过于伤心,其可以在特点的时间和地点探视孩子。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有逗留探视和前往探视等。一方阻挠对方行使这个权利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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