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装监控是否侵犯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而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切实维护幼儿的权益,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给厂商或报刊等媒体做广告宣传之用,也不得非法毁损、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幼儿园是否安装室内视频监控系统、何时安装,多由幼儿园本身决定。 不少幼儿园也认识到幼儿园教学可视化 “既可以保护小朋友,又可以保护老师”,但缺乏相关部门统筹,又碍于投入资金问题,它们更多的是有心无力。
装远程监控很有可能是把双刃剑,会出现一些弊端。在我市一所幼儿园任教的金老师就评价说,幼儿园开放远程监控对家长来说是好事,起码可以图个安心。但是对老师来说,可能就会觉得不自在,他们知道自己的教学情况时刻处在监控之下,可能不敢自主发挥所长了。有部分幼儿教师为了迎合家长,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教学方式,课堂上该说的不敢说了,也不敢批评孩子了,这样达不到很好的教学目的。
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为了幼儿园园区的安全,在幼儿园内安装监控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同样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幼儿园允许家长付费观看所有监控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幼儿及教师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所以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幼儿园内监控应限制家长查看或慎重开放。
甘肃省部分地区也开始尝试这种新的高科技管理方式,目前,包括大教梁幼儿园在内的兰州市部分幼儿园首先进行试点,为幼儿园建立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预警机制。监控系统可与公安报警系统对接,建立快速的安全反应机制。同时,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教学管理辅助方式,可以实现视频化高效管理,也可提升幼儿园的管理实力。试点幼儿园园区的各个角落都安装了摄像头,家长不论在哪里上网,只要输入校方提供的密码,就可以进入该园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了解孩子在校情况。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监控也逐渐普及,况且还有虐待儿童的事件频发,幼儿园几乎都装上了监控,许多家长担心侵犯孩子的肖像权,这一考虑是不太必要的。幼儿园装监控主要是为了孩子的安全考虑,并不涉及营利目的,但也不排除个别现象,应该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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