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管辖法院规定

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管辖法院规定,第1张

一、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范畴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借贷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或要物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只要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示即可以认定为有效,借贷利息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约定利息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于在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问题,上面已经给出了很直接的解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其实在我们的身边真的是很常见到借款人在借款后出逃的。这种行为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不被认可。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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