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有哪些?,第1张

一、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哪些财产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反担保:

1、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

3、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作为反担保人,应该提供变现能力强、市场价值稳定及权属关系清晰的抵押物(主要是指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用途为非住宅类的房屋等)

综上所述,抵押反担保办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抵押反担保登记时应出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不同的抵押物有不同的登记部门,需要根据自己的抵押财产选择专门的登记部门。而且抵押率有一定值,计算是不得高于一定值,而且只有规定中的财产才可以作为抵押反担保。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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