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公司后,当某天产品的配方、技术参数等机密对我有价值时,不受合同保密条款的约束?

离开公司后,当某天产品的配方、技术参数等机密对我有价值时,不受合同保密条款的约束?,第1张

你好,沈明律师:
对不起,昨天没说清楚,今天我又把合同看了一遍:
我跟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总经理助理,合同中规定的年薪是6万元,也就是平均每月5000元,但合同中并没有详细规定每月必须支付多少。面试录用之前口头谈好的是每月支付3500元,一年分18个月支付。也就是领18个月工资。而现在公司实际每月支付给我仅是2300元。劳动合同中有附加条款“乙方(本人)离开本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同类产品企业工作,否则单位有权追究不低于其年薪的经济责任”。要是我已公司克扣工资和不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的话,有几个问题:
1、我是否有权提出补足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成功率有多大?
2、公司没有付给我任何保密补偿,三年内我是否能到同行同类产品的企业工作?
3、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犯过错在先,离开公司后当某天产品的配方、技术参数等机密对我有价值时不受合同保密条款的约束
万分感谢!

位律师回复

你这样的情况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补偿金,如果没支付,该限制对你不起作用!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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