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前的年限按老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无经济赔偿一说执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各位律师:
我于04年4月开始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09年6月29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不与我续签,合同到期后通知我只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同时解释说是按照新劳动法执行日开始计算,08年之前的年限按老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无经济赔偿一说执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可要求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补偿金。
各位律师:
我于04年4月开始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09年6月29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不与我续签,合同到期后通知我只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同时解释说是按照新劳动法执行日开始计算,08年之前的年限按老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无经济赔偿一说执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可要求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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