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拖欠过物管费等任何费用,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或依据,让物管方对我实行更合适的赔偿?
律师您好!我家春节期间被盗了,发现当天就报案了,警察来我家仔细勘察后认定是入室盗窃。小偷从厨房外的天然气管道攀爬进我家(五楼),由于家中无人,小偷不慌不忙把我家翻了个底朝天,值钱的能带走的都拿走了。但是简单统计被盗物品价值六万元(由于事发突然,还有哪些物品被盗还一时想不起来,所以没有统计到)。物管方三个月后才找我谈,说给予百分之十(6千元)的货币安慰。我自04年入住该小区,从未拖欠过物管费等任何费用。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或依据,让物管方对我实行更合适的赔偿?谢谢!
位律师回复物业管理条例、最有效的依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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