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是当地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说法是不是正确,如果没有这么一说,我因该怎么做才能保障的权力?

我想问是当地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说法是不是正确,如果没有这么一说,我因该怎么做才能保障的权力?,第1张

曾律师您好!
我是06年6月1日来到这家公司的,为了付养老保险于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是以完成土建结束为期限,(这家公司是一家自己建设、自己用的四星级酒店)。在合同未满之前我怀孕了,现老总想以土建结束的理由解除合同。
我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二点中看到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也去问了当地的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他们的回答是劳动法或女职工保护办法只针对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以工程为期间的劳动合同是没有这个说法。但我查阅了劳动法或女职工保护办法没有说只针对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想问是当地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说法是不是正确如果没有这么一说我因该怎么做才能保障的权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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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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