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十分常见的。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都会有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义务。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只在一般保证中才可以行使。那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在法院审理该债务纠纷时,没有做出最后的裁决也并未对债务人执行强制执行还款,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但这个抗辩权只是暂时的,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还清债务,保证人仍需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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