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于书元律师:
您好!
我于07年6月与唐山某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甲方(就是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写到: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公司缴纳违约金,每一年缴纳1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也要交1000,请问这项补充条款合理吗?现在我想在09年9月辞职请问我需要缴纳3000月违约金吗?急!急!急!还有在合同中明确写道员工有探亲假可是我在的车间以生产任务紧,人手少,不予批准为理由拒绝,请问是否构成了违法?
急!急!急!急!急!急!
位律师回复
违约条款无效,除服务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单位不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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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少,不予批准为理由拒绝,请问是否构成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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