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买卖土地使用证不过户的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当中,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可能会存在集资购买。集资购买的房屋在处理的时候,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因为集资买房是属于多方共同出资的一个房屋,所以对于房屋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在进行划分的时候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集资房买卖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吗?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集资房对外销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二、集资房买卖土地使用证不过户的规定是什么?
(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综上所述,小编针对集资房买卖土地使用证不过户的问题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集资房买卖土地使用证,在处理的时候是比较麻烦的。大家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想对集资房土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只要对房屋买卖的过程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法可依的。大家在解决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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