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第1张

各位律师:
一位著名男高音征集歌词歌曲,我作词作曲应征后,从他收到的3000余件作品中初步入选了前50首。他们给我来信,说要委托太平洋影音公司或中国音像出版社,将我的歌曲由这位歌唱家演唱与伴奏一体进行出版。
我的问题是,根据国家规定,我要转让版权吗?版权就是著作权?版权和使用权有啥区别?歌唱家有权与我签“出版授权书”?出版社发行有我作词作曲的作品,是使用权还是我已经转让了权力?不管是版权还是使用权,是否有支付作者经济利益的严格规定?如果有商业利益,是一次性支付报酬还是看以后销量?使用权有专门使用权和非专门使用权,版权也有专门和非专门?如我签订了出版授权书,是转让了版权还是只是允许出版?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位律师回复

版权,其实就是著作权,您的作词作曲属于音乐作品,著作权属于权利集合体,分为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有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編权和翻译权。如果有公司或出版社要出版您的作品,需要得到您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许可使用,一种是直接转让权利。歌唱家无权与您签订出版授权书,他只是表演者,出版授权应当是您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付费给您。对于付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的事情。他们要你出一笔制作费,我认为是不正常的,这本身属于制作成本内的事,不应该由您承担,而且他们还要付给您费用才对。知识产权内容复杂,涉面较广,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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