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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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

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无事实根据、超过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等原因,公民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在民事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如下的规定。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

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我们认为,由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对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这些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之诉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关于因超过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因此,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

(3)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却要求被告承担其它责任,应予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引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主要有以上几种。在具体民事案件执行中,一方面,执法人员可依照上述法条来裁决案件是否可判决驳回诉讼;另一方面,公民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需针对个人情况做出判断,避免诉求出现在驳回诉讼请求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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