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约定的标准可以怎样,是否有一个封顶的限制,什么叫做合理的数额?
你好,高连英律师:
有关员工旷工,法律上是否有一个准则,如何扣除工资?我们的理解,不可能按照日工资扣除吧?是否可以类似好象给予加班费类同的标准,比如旷工一天扣日工资的1.5倍,类似的做法,是否可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来执行?那约定的标准可以怎样?是否有一个封顶的限制?什么叫做合理的数额?请指教。谢谢。
是有条件的封顶。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的。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般情况下是不封顶的。但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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