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次与外企的合同未解除,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违约补偿金?

2,第一次与外企的合同未解除,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违约补偿金?,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原是国有企业职工,所在企业2000年与外企合资,同时要求我们签用工合同,后这家外企违约退出(未与我们解除合同)。我们又与另一外企合资,同时签用工合同,这两次我们都是在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签的字。现在因厂搬迁,又要与我们解除合同,因此我向大家请教几个问题:
1.2000年后我们的身份是否仍是国有职工。
2。第一次与外企的合同未解除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违约补偿金
3。在2000年前的工龄按照有关文件,应得的身份置换金当时未兑现(我们占整个资产40%的股权)。这十年该股权产生的利润,我们可否要求股份分红(遵义县农机械厂将其资产按工龄数分配给职工而兑现身份置换金)
4。这段时间某些人利用权利损害团体利益,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权利和好处,同时给团体造成更多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可否要求补偿。

位律师回复

由于您和他“结婚”时不到法定年龄,您和他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所生儿子是非婚生子。同居期间所增添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您有权利看望儿子。必要时可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您以后的婚姻必须的慎重了。因为婚姻非同儿戏,草率的话,会伤害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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