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实计法定的出勤天数是多少天,我们的出勤是24,5天,以外才算是加班,合理吗?

每月实计法定的出勤天数是多少天,我们的出勤是24,5天,以外才算是加班,合理吗?,第1张

高律师你好:本人有一事相求
以下我想知讯几点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有请帮助参考参考!(1)从进厂至今,共签劳动活同(8-10)次,到现在如按照最新劳动法续签(合同是3年,还是半年)但是在这次公司只给续签了半年合同,请问各位专家:这合理吗?这是否不合劳动法规定?如半年后公司不再给续签的话,走人时能否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止次续签的半年劳动合同已在6月9号到期,但是还没有续签新的合同!可能到月底会结出宗旨!(2)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实计法定的出勤天数是多少天我们的出勤是24.5天,以外才算是加班,合理吗?(3)拿月新的工资,周六周日有多上班后又未做调休的,是给按平时正常工作日计算的,未按周六及周日另算加班费!以上情况:本公司已有近50余人招受同等待遇!
小娟

位律师回复

劳动者加班是不算实际出勤天数的,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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