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6月20日签定一份铺面租赁期合同,租赁期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止,但有一条款是以6月20日签字生效,以那个为准。(2)已交给房东押金2000.00元和三个月房租3900.00元。6月22日在修过程中发现该铺面的地面溢臭水,而且化粪池堵塞了,房东也不出钱疏通,我不想租了,请问律师我算违约吗?我的押金和房租还能要回来吗?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合同已于6月20日生效.你必须按合同履行.如果你发现铺面不符合租用的条件或有严重缺陷的,可以要求房东修复,在此期间的费用由房东承担.如果其拒绝处理,你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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