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警部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请求赔偿?
我的母亲在一次下班途中骑着自行车被一电动车撞倒,事发当时车主当场逃逸,经路人指认才得知车主的车号,并在事发当时我母亲拨打了110并及时联系了交警部门,在我母亲被送进医院后,经诊断发生了骨折和尾脊挫伤的后果,并住院治疗,肇事司机在事发近五小时后才去交警部门投案,事发当时我母亲骑着自行车刚好行进在机动车道(不知道这对案件有没影响?请教下律师),及该适用什么法律(希望律师能提供下具体的法律的条文)可以适用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吗?如果在交警部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请求赔偿?
位律师回复你好:这种事先由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出来后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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