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只好接受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拿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办,起诉?
你好,卫旅洲律师:
一些行政单位为了规避违反《劳动合同法》风险,有意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混淆,把全日制用工当做非全日制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然而一些行政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把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全日制工当做非全日制用工。一家区级机关的大门门卫工作时间是干12小时休息24小时,属于三班倒作息时间,每天平均干够8小时,可是给他们签订的却是非全日制的协议用工。这些门卫苦于市场上工作不好找,也只好接受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拿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办?起诉?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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