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我再次签三个月的合同,日期是20090625至20090925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可以签吗?
你好季律师:
我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刚进厂的时候公司要我们签三个月的合同,日期是20090325至20090625其中试用期为五天,保底850/月,可现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公司要我再次签三个月的合同,日期是20090625至20090925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可以签吗?
你好,可以辞工,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