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与我们补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与我们补签订劳动合同?,第1张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牙克石林管局)大杨树林业局下岗知青,(1980至2001年工作)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人计(1983)11号劳动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单位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与我们补签订劳动合同,给与我们经济补偿,2001年至今的失业补偿

位律师回复

  劳动者的工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调到子公司的工龄一并计算。
  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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