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奶奶个人财产,也是合法公证,怎么还要征求姑姑们的意见,怎么公证处和律师们说的不一样呢?
我奶奶于00年做了遗嘱公证,有3个子女,之前爷爷已过世。公证内容:一、3子女放弃爷爷留下的那份继承权,奶奶居住的房产归奶奶一人所有。二、奶奶百年后该房产赠与给我。前不久奶奶去世,我是不是拿着遗嘱办理继承就行呢?这是不久前我贴的,大家告诉我都是可以直接办理,谢谢各位!
今我去公证处,他们说奶奶去世两月内要做接受遗赠的声明,过期算弃权。但我还不能继承,要叫姑姑们来认可遗嘱内容,没异议才能办!理由:1不知有没其他遗嘱。2、遗嘱剥夺了姑姑的继承权,所以要问她们意见。如果有异议,诉讼解决。奶奶在世时不想给我惹麻烦所以做的公证。现按公证处说法,只能诉讼了,因为姑姑们不会合作。明明是奶奶个人财产,也是合法公证,怎么还要征求姑姑们的意见?怎么公证处和律师们说的不一样呢?(遗嘱正文写着奶奶百年后将房产给我。后面附加一张纸,姑姑们放弃爷爷留下那部分,不在正文内。当时姑姑们和奶奶按要求都去了公证处。)
就此类问题应直接面询律师,律师不了解详细案情,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估计是遗赠已经丧失法律保护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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