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我是否可以追讨公司应付的保险金,并且要求额外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你好,刘中华律师:
2007年01月08日转正(试用期三个月):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未上任何社会保险。
想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赔偿。
工资赔偿标准:公司与我口头谈定每月酬劳,并且每月通过银行发放给我,无任何工资所包含的项目说明。请问公司有没有权利自行规定赔偿金额?
双倍赔偿: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自2008年02月0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保险赔偿:我是否可以追讨公司应付的保险金,并且要求额外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谢谢!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能要求自2008年1月至解除合同止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权利自行规定,按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可以要求支付未缴纳保险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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