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第1张

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ArticleTitle},第2张

在很多诉讼案件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特别是被告,因为他是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的责任。在我们的环境污侵染侵权案中也是一样,但是这样就有一个问题,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要一方负责,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那么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呢?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将此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予以强化,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的相关内容,从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由侵权方来举证,并且证明其余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是一种责任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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