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队与交运公司有私人关系,处事不公,把、责任推到油罐车的身上这样是否合理?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
我岳父今年57周岁,2009年5月3日乘坐由大连--庄河的快客通往庄河,在靠近庄河的庄大高速公路上客车与一辆油罐车发生严重追尾,造成1死3重伤30多人轻伤。我岳父当场死亡(坐在前排)
事故原因:客车无超速超载;油罐车因故障在靠近外道缓慢行驶;大客车司机看到油罐车速度缓慢便决定向内侧槟道,这时从大客车内侧冲过一辆轿车,致使大客车司机紧急向右侧打轮。导致大客车右侧与油罐车尾部相撞。(轿车下落不明,直接跑掉)
我想请问一下律师,事故发生后交运公司应当对死者家属怎样赔偿?
目前交运公司负责人说只给30W就这些多了不给。我岳父是大连户口2008年人均年收入为17500。
交通大队与交运公司有私人关系,处事不公。把、责任推到油罐车的身上这样是否合理?
请律师们帮我解答。先感谢一下
死亡赔偿金应为三十万,还应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还可以向油罐车要求精神抚慰金。如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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