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女在都安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应该支付,应如何支付?
你好,朱华律师:
我有个侄女于今年三月,经公司招聘到中国人寿保险都安分公司工作,于3月22日被公司安排到河池分公司进行业务培训一个星期,3月27日,经过业务考试,成为河池都安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并于四月下旬取得公司的业务工号。在培训结束后直接到公司工作,并按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押金500元,但在工作至今公司一直以“业务与工资挂钩”为理由,没有支付过任何一分工资,和我侄女一同经过公司招聘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因为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先后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押金已交河池公司为由,没有退还押金。请问,我侄女在都安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应该支付,应如何支付?
应支付工资。另外,单位要求员工交押金也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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