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女在都安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应该支付,应如何支付?

我侄女在都安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应该支付,应如何支付?,第1张

你好,朱华律师:
我有个侄女于今年三月,经公司招聘到中国人寿保险都安分公司工作,于3月22日被公司安排到河池分公司进行业务培训一个星期,3月27日,经过业务考试,成为河池都安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并于四月下旬取得公司的业务工号。在培训结束后直接到公司工作,并按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押金500元,但在工作至今公司一直以“业务与工资挂钩”为理由,没有支付过任何一分工资,和我侄女一同经过公司招聘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因为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先后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押金已交河池公司为由,没有退还押金。请问,我侄女在都安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应该支付,应如何支付?

位律师回复

应支付工资。另外,单位要求员工交押金也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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