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处理中到底适用哪一条?

在实际处理中到底适用哪一条?,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因交通引起的工伤,浙江的工伤条例规定因交通引起的工伤实行总额补差,即交通赔偿的所有项目总和低于工伤赔偿所有项目总和的由工伤补足,而现在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不给,单位说等交通事故处理后再处理,因为浙江的工伤条例就这样,但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了,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伤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请问在实际处理中到底适用哪一条,如果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那么仲裁时效是不是从劳动终止就开始了

位律师回复

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金。期限我认为可以从劳动能力级别鉴定出来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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