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第1张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地大物博,有着丰厚的历史和文物资源。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偏远的地区或者农村地区,发现埋藏物的现象经常出现。但是经常有人不懂得法律,将埋藏物据为己有者肆意破坏,这种行为构成了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将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区别相模糊,小编来为大家说明。

一、侵占埋藏物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3、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事实行为,也叫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

两者区别:

很多法律书上对发现埋藏物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处理含糊甚至错误,比如有的法律书上将似发现埋藏物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实现行为等等。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作为债的产生的原因规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其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和发现埋藏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颇有相似之处,再看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也很难找出两者的不同,以至产生混同。

在我国这样一个文物大国,许多文物尚未出土,为保护这些埋藏地下的文物,防止挖得人占有,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则将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侵占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以及侵占的埋藏物数额较大。而不当得利是指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显然发现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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