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签的时候就应该都是把任何情况都考虑进去了的,但是市劳动局跟律师的说法一样,这叫什么理?

当初签的时候就应该都是把任何情况都考虑进去了的,但是市劳动局跟律师的说法一样,这叫什么理?,第1张

我签订的合同中二十一条这样写到: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十四条又由园方手写到: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做一下约定:甲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期限,违约方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时间计算,每月以工资为支付标准,有多少月支付多少月。
我觉得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本身就是相矛盾的,首先我提前30天交辞职报告应该就不算违反劳动合同吧,那就不应该交违约金,二十四条是园方自己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中自己加的,他并不算是劳动法吧,不然他不是想怎么加就怎么加?我现在都搞不懂我签的是卖身契还是劳动合同了!
我最无法理解的是所有律师都告诉我可以正常离职,为什么成华区劳动局说签多久就要干多久,不然合同签来干嘛?当初签的时候就应该都是把任何情况都考虑进去了的但是市劳动局跟律师的说法一样这叫什么理我现在很迷茫,希望能有专业律师全方面的帮我进行分析,谢谢了!

位律师回复

劳动局的说法没道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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